结构稳定性是建筑整体安全相当重要的控制要素之一,如果结构不稳该怎么办?
一、结构稳定性要在设计阶段多项把控
1.抗震等级、人防等级;
2.地基处理及地基承载能力,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原材料质量要求;
4.雪荷载与风荷载;
5.地下水类型及标高,基础防水防渗漏设计;
6.地基土质类型判定。
二、结构抗震验算
1.结合地震作用、重力代表值、地震影响系数、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等情况,对建筑进行抗震验算,根据设防烈度进行审核,同时还需审核整体建筑是否满足原有使用功能。
2.对于仅进行抗震加固或局部改造的建筑可不进行抗震变形验算,如进行了加层改造,则必须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3.对于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25年的建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按规范规定值的0.85倍取值。
4.加固后的结构刚度和重力代表值变化分别小于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如改变了原有结构体系,则必须按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结构整体抗震复核计算。
三、结构补强加固
1.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或约束加固法时,确保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10。
2.采用粘钢加固法或粘贴纤维复合加固法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 C15。
3.采用预应力加固法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
4.悬挑结构采用植筋技术进行构件连接时,植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5。
5.砌体结构加固时,须现场检测确定被加固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
6.外加混凝土构造柱、圈梁等提高结构整体性加固措施时,须确定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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