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震加固知识总结
1、抗震设计原则
抗震设防设计原则:小震不坏,中震有修,大震不倒。
构造地震:由于地壳构造运动使深部岩石的应变超过容许值,岩层发生断裂、错动而引起的地面振动。
震源:地壳深处发生岩层断裂、错动的地方。
震源深度:震源至地面的距离。
(1)<60km,浅源地震;
(2)60~300km,中源地;
(3)>300km,深源。
我国绝大部分为浅源地震,一般5~40km。
震中:震源正上方的地面。
震中区:震中邻近地区。
震中距:地面上某点至震中的距离。
地震波:地震发生时,变形能以波的形式从震源向四周传播。
纵波(压缩波,又称P波) :振动方向与波的传播方向一致。周期短,振幅小,波速快,一般200~1400m/s,纵波引起地面垂直方向的振动。
横波(剪切波,又称S波) ;振动方向与波的传播方向垂直。周期长,振幅大,波速慢,一般100~800m/s。横波引起地面水平方向的振动。
震级:衡量一次地震释放能量大小的等级(M)。M=lgA 震级增加一级,振幅增加10倍,释放的能量增加32倍。一般来说,M<2的地震,人们感觉不到,称为微震;m=2~4的地震称为有感地震;m>5的地震,对建筑物就要引起不同程度的破坏,统称为破坏性地震;M>7的地震称为强烈地震或大地震;M>8的地震称为特大地震。
地震烈度:地震时在一定地点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地震基本烈度:一个地区的基本烈度是指该地区在今后50年期限内,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
甲类建筑(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乙类建筑(重点设防类):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
丙类建筑(标准设防类):属于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一般建筑;
丁类建筑(适度设防类):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抗震设防烈度: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权限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本烈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2、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抗震措施按本地提高一度确定。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抗震措施按本地提高一度确定。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适当降低,但当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抗震设防目标:“三水准,两阶段”
“三水准”设计原则:
第一水准:当遭遇到多遇的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小震)影响时,建筑一般应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仍能继续使用。
第二水准:当遭遇到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中震)影响时,经一般修理或不修理仍能继续使用。
第三水准:当遭遇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时,建筑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两阶段”设计法:
第一阶段设计:按小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的基本组合验算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以及在小震作用下验算结构的弹性变形。以满足第一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在大震作用下验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以满足第三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
至于第二水准抗震设防目标的要求,是以抗震构造措施来加以保证的。
大震取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作为大震(罕遇烈度)的水准,重现期2000年;
中震(基本烈度)取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重现期475年;
小震(多遇烈度)取50年超越概率63.2%的烈度值,重现期50 年。
小震≈基本烈度-1.55度,大震≈基本烈度+1度。
抗震设计分为:概念设计和数值计算。“建筑抗震概念设计”是指根据地震灾害调查和工程经验及力学知识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二 场地、地基与基础
1、场地条件对建筑震害的主要影响因素:场地土的刚性大小(坚硬或密实程度)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土质越软、覆盖层越厚,震害越严重。同一烈度,不同场地,震害不同。
2、场地土的刚性一般用剪切波速表示。
3、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应根据土的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分为四类:从好到差1234。
4、β值最大时的T称为场地土的自振周期(卓越周期):建筑物的自振周期与场地的卓越周期相等或接近时,建筑物的震害都有加重的趋势。在抗震设计时,应使建筑物的自振周期避开场地的卓越周期。
5、强震地面运动的物理量: 加速度峰值、持续时间、主要周期。
6、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一般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砌体房屋;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4)基础荷载与3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3)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除外)。
(4)7度时和8度(0.2g)Ⅰ、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
7、土的液化:饱和的细砂和粉土在地震作用下,土颗粒之间有变密的趋势。但因孔隙水来不及排出,孔隙水压力急剧增高使土颗粒处于悬浮的状态,形成如液体一样。这是土的抗剪强度为零。
8、影响土的液化的因素
(1)地质年代:地质年代愈久的土层的固结度、密实度和结构性也就愈好,低抗液化能力就愈强;
(2)土中粘粒含量:粘粒是指粘径≤0.005mm的土颗粒。越多粘聚力越大,抗液化越强。细砂易液化;
(3)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深度:复盖层厚,地下水位深,砂层上的压力大,不易液化;
(4)土的密实度:越大越不易发生液化;
(5)土层埋深:越大越不易发生液化;
(6)地震烈度和震级:烈度大、时间长易发生液化。
9、液化指数:为了鉴别场地土液化危害的严重程度。
10、液化土的判别方法:
(1)初步判别法;
(2)标准贯入度试验判别法;
11、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N63.5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Ncr时,应判为液化土。
12、下列建筑的桩基可不进行地震承载力验算:
(1)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砌体房屋;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4)基础荷载与3)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3)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除外)。
(4)7度时和8度(0.2g)Ⅰ、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
13、地基液化措施分类:
(1)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措施;
(2)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措施;
(3)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14、桩基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砌体房屋;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4)基础荷载与3)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3)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除外)。
(4)7度时和8度(0.2g)Ⅰ、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