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设计变更的分类
(1)施工中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导致的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常遇到一些原设计中未预料的情况,且几经探讨后没有得到解决办法,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开工后由于某种需要,建设单位提出需要对某些作法进行更改,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发生的设计变更。
(3)施工企业提出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因施工方面出现的某些问题,例如施工条件不便或建筑材料难以供应等,需要进行材料的替换或是某些设计上的更改,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02 设计变更的原则
(1)必须在初设批复的框架内变更;
(2)变更的审批单位包括初设的审批单位及工程的业主单位;
(3)变更的审批权限:
1)主体工程、主要结构、较大变更(超概算15%)需报原初设审批单位审批;
2)非主体工程、非主要结构,一般变更由工程项目的业主审批;
(4)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为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
(5)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存在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6)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03 设计变更的控制
(1)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予建设单位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均会出现由于建设单位要求、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等原因而引起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可由设计单位自行提出、建设单位提出及承包单位提出,不论哪一方提出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凡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还必须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3)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2)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以明确责任,减少索赔。
3)应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4)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
04 设计变更结算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与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5)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