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国家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一、申请安全性鉴定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基本试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用;
3.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二、加固材料或制品的安全性鉴定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性鉴定的样本,应由独立鉴定机构从检验批中按一定规则抽取的样品构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特别制作的或专门挑选的样本,也不得使用委托单位自行抽样的样本。
2.每一性能项目所需的试样(或试件,以下同),应至少取自3个检验批次;每一批次应至少抽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5个;
2)当检验结果以标准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15个。
三、安全性鉴定的检验及检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取的试样,当需加工成试件时,应按所采用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进行检验前的状态调节;
2.安全性鉴定采用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3.检验应在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其程序与操作方法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当个别数据的正常性受到怀疑时,应首先查找该数据异常的物理原因;若确实无法查明时,方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与处理》GB/T4883进行判断和处理,不得随意取舍;
5.安全性鉴定的检验结果,应直接与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指标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在这过程中,不计其置信区间估计值对判定的有利影响。
四、根据安全性鉴定检验结果确定的材料性性能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五、工程结构加固材料性能标准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计算所取的置信水平(y),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置信水平取值有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
1)结构胶粘剂:y应取为0.90;
2)碳纤维复合材:y应取为0.99;
3))芳纶纤维复合材:y应取为0.95;
4)玻璃纤维复合材:y应取为0.90;
5))不锈钢丝:y应取为0.95;
6))镀锌钢丝:y应取为0.90;
7))混凝土:y应取为0.75;
8))砂浆:y应取为0.60。
2.对置信水平取值无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应按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Cvs的置信上限Cvu值,由下表查得y值。
3.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变差系数置信上限》GB/T11791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时取Cvu的置信水平为0.90。
4.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提出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用的取样规则、取样对象、取样方法和时间。检验报告中不得使用“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措词,若存在此类措词,该报告无效。
5.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资格保留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