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结构胶粘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结构胶,应按胶接基材的不同,分为混凝土用胶、结构钢用胶、砌体用胶和木材用胶等,每种胶还应按其现场固化条件的不同,划分为室温固化型、低温固化型和高湿面(或水下)固化型等三种类型结构胶。必要时,尚应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区分为普通结构胶、耐温结构胶和耐介质腐蚀结构胶等。安全性鉴定时,应分别进行取样、检验与评定。
4.1.2 室温固化型结构胶的使用说明书,应按下列规定标明其最高使用温度类别;其相应的合格评定标准由本章各节作出规定:
1 Ⅰ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60℃;
2 Ⅱ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95℃;
3 Ⅲ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125℃。
4.1.3 工程结构用的结构胶粘剂,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宜为30年;
2 当用于新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时应为50年;
3 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
4.1.4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结构胶,凡被发现有改变粘料、固化剂、改性剂、添加剂、颜料、填料、载体、配合比、制造工艺、固化条件等情况时,均应将该胶粘剂视为未经鉴定的胶粘剂。
4.1.5 申请安全性鉴定时,应随同研制报告提供有标题、编号和日期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胶的基本化学组成和载体类型;
2 配制说明,包括组分、配比、加料顺序、配胶时必须的环境控制及配好的结构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
3 推荐的基材表面处理方法及其详细说明;
4 胶粘剂施工环境控制;
5 涂布或压注工艺操作及要求的详细说明;
6 固化程序,包括典型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各参数极限值的说明;
7 贮存要求及贮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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