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规定适用于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的安全性鉴定。
6.1.2 当不同标准给出的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有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对工程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灌浆料,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6.1.3 采用符合本规范安全性要求的水泥基灌浆料,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按本规范第5.1.2条第2款确定。
6.1.4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灌浆料,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灌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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