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布,其材料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结构,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2 对一般结构,除使用聚丙烯腈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外,若有适配的结构胶,尚允许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烯腈基碳纤维。
8.2.2 碳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安全性鉴定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2.3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应先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
1 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 应通过测定碳纤维的k数和导电性,以确认该批材料的真实性;
3 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的可靠性。
8.2.4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表8.2.4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标准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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